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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鹿汽车屡见不鲜

[2008-9-17 8:27:24]   作者:周丽君   来源:新浪汽车   责任编辑:车农

据报道,在过去的2007年,有关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仍占总投诉的多数。

 

其中发动机投诉占23.9%,变速器投诉占23.9%,制动系统占9.9%,离合器、转向系统、前后桥及悬架系统、轮胎以及车身附件与电气占42.3%。涉及汽车核心部件的传动和制动部分的投诉占全部投诉近6成。

 

三鹿奶粉因质量问题,目前正处于停产整顿阶段。而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,又何止奶粉,关系生命安危的汽车,为什么如今也没见哪个厂家因产品质量问题而被停产整顿?

 

或许因交通事故存在很大偶然性,很难进行定量分析,但并不能因此就不追求厂家责任。

 

如美国政府早在1953年就颁发《联邦车辆法》,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,虽然允许企业自检,不过一旦被抽查到有不合格产品,就将严肃追求企业责任,并给予高额惩罚。

 

诸如欧洲、日本等各自的召回制度虽然形势有别,但都建立在高监督高惩罚的制度基础上。

但相对于欧、美、日等召回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,中国实行的却是主动召回制,非强制召回。

 

意味着汽车产品是否召回,以及召回范围,很大程度上都受制于厂家的觉悟。也就是说,在召回过程中,我们的强制性措施是相对缺失的。

 

如几年前颁布的《缺陷汽车产品管理规定》对企图隐瞒缺陷汽车的制造商的具体罚款数额只有象征性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,甚至连一辆车的利润都没有。

 

在没有大棒的前提下,厂家不拿召回制度当回事也就不奇怪了。

 

有些企业甚至拿召回制度作秀,如只有几辆车有问题时,就大肆炒作自身的召回行动,以彰显自己多么对客服负责,而当有成千上万辆汽车都存在诸如漏油等问题时,则通过公关公司等,选择私下解决。

 

“三鹿”奶粉的安全隐患其实早在半年前就已发现,但企业之所以敢隐瞒不报,顶风作案,说穿了,不是就拿国家法例的惩罚性条款不当回事。

 

要杜绝“三鹿”汽车的安全隐患,强化惩罚性条款迫在眉睫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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